大陸租屋法律須知
台商赴大陸投資,通常有使用房產的需要,因此有些人購買房產,有些人租屋。
「房屋租賃」依大陸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」第52條規定,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,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,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。
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」還規定,房屋租賃必須以「書面」進行,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、租賃用途、租賃價格、修繕責任等條款,以及雙方其他權利和義務,並向「房產管理部門」登記備案(見大陸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」第53條)。
台商在大陸的房產租賃的權利義務,有下列重點需要注意。
出租人的義務:一、出租人應依約定,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;基於出租人的上述義務,如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,可以要求出租人在「合理期限內」維修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16條、第220條、第221條)。
二、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,應當在出賣前的「合理期限」內,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30條)。
承租人義務:一、承租人應依「約定的方法」使用租賃物,如承租人未按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,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17條、第219條)。
二、承租人應當妥善保險租賃物,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22條)。
三、承租人如欲將租賃物轉租,必須獲得「出租人的同意」;而在轉租期間,造成租賃物受到損害,造成損失的,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24條)。
四、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;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「合理期限」內支付;承租人逾期不支付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26條、第227條)。
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:處理租賃合同還須注意「定期租賃」和「不定期租賃」;前者乃指租賃期限定有確定期限,如「五年」或「三年」等;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「20年」;超過「20年」的,超過部分「無效」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14條)。
後者是指租賃未定期限,但仍有下述二種情形會發生不定期租賃: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,視為「不定期租賃」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15條)。租賃期間屆滿,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,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,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,但租賃期限為「不定期」(見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36條)。
租賃期間,出租人出售房子,大陸「合同法」為了保護承租人,也有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的規定,即大陸「合同法」第229條規定: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,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。
結語台商不論在大陸是因使用房子而承租房屋,或因在大陸有房子出租,都須注意「租賃合同」的約定,及大陸「合同法」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」等相關規定,才能保障自身權益。